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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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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学的,职务:主任。 第三人索秀珍,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 原告

(2014)安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学的,职务:主任。

第三人索秀珍,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

原告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