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许鹏飞,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韩小妮,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许鹏飞、韩小妮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飞、韩小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鹏飞、韩小妮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