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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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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飞、韩小妮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许鹏飞,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韩小妮,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许鹏飞、韩小妮诉被告安

(2014)安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许鹏飞,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韩小妮,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许鹏飞、韩小妮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飞、韩小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鹏飞、韩小妮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