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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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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井周与安阳市交通局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077号 原告王井周,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巫利亚,职务:局长。 原告王井周诉被告安阳市交通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张已实现

(2014)安行初字第000077号

原告王井周,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巫利亚,职务:局长。

原告王井周诉被告安阳市交通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张已实现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张已实现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井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井周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