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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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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平与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张海平,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伟,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系原告侄子)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2014)安行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张海平,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伟,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系原告侄子)

被告安阳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昭,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龙坤,新区分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旭光,新区分局高庄公安警务队副队长。

第三人魏秀军,女,汉族,1950年6月20日出生。

第三人张金凤,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

第三人梁海青,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

第三人梁宾,男,汉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海平诉被告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人与第三人魏秀军、梁海青、张金凤、梁宾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据此,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决定撤销行政决字(2014)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处罚对张海平方就本案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责任追究及处罚。起诉已没有任何意义,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平负担。

申请撤销起诉。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