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丁勇,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行力,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袁斌,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