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王明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赵明达,职务局长。
原告王明顺诉被告安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顺负担。
审 判 长 范亚男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