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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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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顺与安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王明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达,职务局长。 原告王明顺诉被告安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

(2014)安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王明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达,职务局长。

原告王明顺诉被告安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顺负担。

审 判 长  范亚男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