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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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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顺与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王贞顺,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俊华,安阳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刚,安阳县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郭太生,男,汉族,1957年3月9日生。 原告王贞顺

(2013)安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王贞顺,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俊华,安阳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刚,安阳县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郭太生,男,汉族,1957年3月9日生。

原告王贞顺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调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贞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贞顺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