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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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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刘娇娇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刘兵,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俊姣,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刘兵、刘娇娇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安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刘兵,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俊姣,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刘兵、刘娇娇诉被告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兵、刘娇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兵、刘娇娇负担。

审 判 长  范亚男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