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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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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军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李卫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少颖,安阳市

(2014)安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李卫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少颖,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原告李卫军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