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丹丹,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恵分局,住所地东工路与文峰大道交汇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永,安阳市公安局文恵分局干警。 原告王丹丹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作出的安公文惠(治)行罚决字(2013)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丹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丹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