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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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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丹诉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丹丹,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恵分局,住所地东工路与文峰大道交汇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丹丹,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恵分局,住所地东工路与文峰大道交汇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永,安阳市公安局文恵分局干警。

原告王丹丹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作出的安公文惠(治)行罚决字(2013)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丹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丹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