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21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沟工商所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沟工商所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