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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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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海诉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第三人杨亚非,男,1979年6月27日生,住郏县。 委托代理人宁树锋,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振海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第三人杨亚非,男,1979年6月27日生,住郏县。

委托代理人宁树锋,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振海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振海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振海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振海承担。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