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树锋,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利娟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利娟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伊利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伊利娟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利娟承担。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