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农膜分公司。
负责人尹金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安阳市德隆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职务:主席。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农膜分公司诉被告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2013)027号处理决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农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农膜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