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沈来清,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丹君,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告沈来清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来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来清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