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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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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来清与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沈来清,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丹君,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

(2014)安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沈来清,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丹君,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告沈来清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来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来清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