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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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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平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郑志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郑志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2014)安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郑志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郑志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