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袁增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袁增旺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案外协调解决争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案外协调解决争议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增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增旺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