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郑志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郑志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