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078号
原告王井周,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巫利亚,职务:局长。
原告王井周诉被告安阳市交通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张已实现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张已实现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井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