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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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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江云等15人与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州市上庄置业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江云,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晓红,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现红,男,1969年10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江云,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晓红,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现红,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建林,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朝,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长生,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吉,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林,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智超,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增,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军,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军,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于宾,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保顺,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天花,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上诉人焦江云等15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文先福,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昌,男,该局监督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育龙,男,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州市上庄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红,男,林州市上庄业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男,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江云、原晓红、段现红、谭建林、李海朝、郭长生、刘贵吉,张宪林、蔡智超、张怀增,刘会军、王世军、王于宾、申保顺、常天花因城建规划行政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江云、李海潮、张宪林、段现红及焦江云等15个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被上诉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刘俊昌、刘育龙,原审第三人林州市上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东红、张相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9年6月23日针对林州市上庄置业有限公司“家和港湾”住宅小区作出林规建验字(2009)第13号“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

原审法院查明:“家和港湾”住宅小区项目经林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准后,由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焦江云、原晓红、段现红、谭建林、李海朝、郭长生、刘贵吉、张宪林、蔡智超、张怀增、刘会军、王世军、王于宾、申保顺、常天花于2008年前后与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购买“家和港湾”住宅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商品房购房款。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经林州市规划建设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位于林州市太行路北段路东,建设总面积为22160㎡。其中,原规划设计2号楼一层应建有公共卫生间(第三人将公共卫生间移建到一号楼下);一号楼与二号楼中间应建有垃圾中转站(实建中也转建到了一号楼西头);二号楼原实居住总户为210户,现总居为104户;原规划设计一梯5户,现实为一梯二户;楼东西长54.4米,实建为51.2米,比原规划设计缩短了3.2米;该二号楼首层架空层两侧封闭并销售给其他业主,庭审中,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是验收后由公司决定擅自变更进行封闭并出售的。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家和港湾”小区二号楼规划验收,当时提供了林规字(2008)第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小区进行了现场验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为“家和港湾”小区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通过验收,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林规建验字(2009)第13号《林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另查明:2013年11月通过信息公开,查询发现与原规划设计不符,焦江云等15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焦江云等15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009年焦江云等15人并不知道该住宅小区已经过规划验收,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未履行告知义务,林州市上庄置业有限公司也未通知焦江云等15人。焦江云等15人自2013年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故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争议焦点二,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林州市上庄置业有限公司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该公司取得“家和港湾”小区建设项目批准后,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而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的行为,未按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未进行公示和备案。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而开发建设“家和港湾”小区的林州市上庄置业有限公司虽申请验收,但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提供竣工综合验收的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审核验收。综上,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6月23日为开发建设的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核发的“林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缺失,鉴于本案涉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重大利益,按照利益衡量原则及公正、公平原则,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角度考虑,应确认该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行为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6月23日为“家和港湾”小区核发的林规建验字(2009)第13号《林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违法;二、责令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