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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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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伏书诉安阳市公安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郭伏书,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 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行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亮,林州市公安法制大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郭伏书,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

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行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亮,林州市公安法制大队。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林州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

原告郭伏书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伏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伏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伏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伏书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董社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