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郭伏书,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林州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 原告郭伏书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伏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伏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伏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伏书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董社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