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行政综合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增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苏万里,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启明诉被告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启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启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启明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