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宋巧云,女,200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林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宋巧云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巧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巧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巧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郝东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