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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巧云诉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宋巧云,女,200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林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宋巧云,女,200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林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宋巧云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巧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巧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巧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郝东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俊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