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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牛勇刚诉林州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初字第6号 原告牛勇刚,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平安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苍,林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梁,林州市公安局五龙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初字第6号

原告牛勇刚,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平安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苍,林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梁,林州市公安局五龙镇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逯伏全,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西蒋村79号。

原告牛勇刚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第三人逯伏全治安处罚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需要庭外协调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牛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