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初字第6号 原告牛勇刚,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平安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苍,林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梁,林州市公安局五龙镇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逯伏全,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西蒋村79号。 原告牛勇刚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第三人逯伏全治安处罚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需要庭外协调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牛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