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黄琦阳,男,1981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
负责人秦文东,该支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琦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黄琦阳经本院催交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