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包岳萍,女,1963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申家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巧枝,女,1964年1月3日出生。
原告包岳萍不服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颁发安文结字2012第00238号结婚证,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岳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岳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岳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岳萍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