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赵美兰、赵学政、张风连、王敬凯、张巧月、田月荣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7号 原告赵美兰,女,1958年7月1日生,汉族。 原告赵学政,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张风连,女,1947年6月9日生,汉族。 原告王敬凯,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 原告张巧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7号

原告赵美兰,女,1958年7月1日生,汉族。

原告赵学政,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张风连,女,1947年6月9日生,汉族。

原告王敬凯,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

原告张巧月,女,1952年3月5日生,汉族。

原告田月荣,女,1958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传金,职务局长。

原告赵美兰、赵学政、张风连王敬凯张巧月田月荣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向原告公开答复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美兰、赵学政、张风连、王敬凯、张巧月、田月荣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美兰、赵学政、张风连、王敬凯、张巧月、田月荣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