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1号 原告轩亮,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徐慧君,女,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剑平,职务局长。 原告轩亮、徐慧君诉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轩亮、徐慧君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轩亮、徐慧君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