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勇仿,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 原告丁精,女,1981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理维华,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曹义德,男,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勇仿、丁精诉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仿、丁精以该行政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仿、丁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勇仿、丁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仿、丁精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