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沙喜莲与荥阳市人民政府其他土地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8号 原告沙喜莲,女,1953年3月16日生,回族,系沙聚修之女。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委托代理人薛大军,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地权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8号

原告沙喜莲,女,1953年3月16日生,回族,系沙聚修之女。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委托代理人薛大军,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地权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喜莲与荥阳市人民政府其他土地行政行为一案,沙喜莲先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2004)荥行初字第22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