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庭枝,男,汉族,1947年9月2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予西,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江林,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庭枝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为违法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庭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庭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庭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