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刘忠亚,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王艳,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原告刘忠亚、王艳诉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忠亚、王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亚、王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亚、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亚、王艳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