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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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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福民、邵玉兰与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31号 原告葛福民,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城市。 原告邵玉兰,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 法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31号

原告葛福民,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城市。

原告邵玉兰,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自真,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葛福民、邵玉兰诉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福民、邵玉兰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福民、邵玉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福民、邵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福民、邵玉兰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