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敬青与夏邑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47号 原告陈敬青,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住所地:夏邑县长寿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局长。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88号。 法定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47号

原告陈敬青,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住所地:夏邑县长寿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局长。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大刚,局长。

原告陈敬青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敬青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敬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敬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敬青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