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47号 原告陈敬青,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住所地:夏邑县长寿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局长。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大刚,局长。 原告陈敬青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敬青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敬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敬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敬青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