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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代琦琦与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01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保民,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代琦琦,男,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6日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01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保民,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代琦琦,男,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工商处字(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代琦琦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工商处字(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