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行申字第13号
你组与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商城县观庙高中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争议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商城县观庙镇观庙村朝阳村民组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庙村朝阳村民组申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原一、二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观庙村蔬菜队不能代表观庙村朝阳村民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其办理土地行政登记的文件均系伪造。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土地登记行为。
本院复查后认为,商城县人民政府在为商城县观庙高中进行土地行政登记前,履行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相关程序,于2000年5月24日给观庙高中颁发了商国用(2000)字第04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观庙村朝阳村民组申诉称商城县人民政府为观庙高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错误,观庙村蔬菜队不能代表观庙村朝阳村民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办理土地行政登记的文件均系伪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商城县观庙镇观庙村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