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湖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徐积良,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严东风,任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高华,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大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继生,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积良诉被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徐积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