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封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田金禄,男,汉族,1951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地址:封丘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新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浦,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锟,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赵广生,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卫长,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禄诉被告封丘县公安局,第三人赵广生、赵卫长治安行政一案中,原告田金禄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金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金禄负担。 审判长 孙玉霞 审判员 栾 石 审判员 翟新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