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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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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禄与封丘县公安局、第三人赵广生、赵卫长治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封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田金禄,男,汉族,1951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地址:封丘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新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浦,封丘县公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封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田金禄,男,汉族,1951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地址:封丘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新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浦,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锟,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赵广生,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卫长,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禄诉被告封丘县公安局,第三人赵广生、赵卫长治安行政一案中,原告田金禄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金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金禄负担。

审判长  孙玉霞

审判员  栾 石

审判员  翟新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