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行申字第9号
王其金:
你因与固始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张老埠土地管理所及第三人朱开全、朱道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你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事实与理由: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19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固始县人民政府为朱开全、朱道生办理的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复查后认为,王其金提交的1957年卖房契约上的四至只是表明“东起地埂”,现地埂的具体位置已无法查清,故不能认定固始县人民政府为朱开全、朱道生办理的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座落在王其金家的老宅基地上,王其金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其金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