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熊友书,男,汉族,住商城县上石桥镇。
被告商城县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胡峰,理事会主任。
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何中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友书诉被告商城县供销社、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履行社会养老金申报等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友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赵 耀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