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驻立行监字第33号
余永香:
你因与泌阳县卫生局未履行委托鉴定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认定错误。当时其并没有委托焦鹏为代理人。泌阳县卫生局第二次出具委托手续导致驻马店市医学会不给其鉴定,泌阳县卫生局应让驻马店市医学会恢复中止鉴定的程序而不是重新委托鉴定,导致不能鉴定的直接原因是泌阳县卫生局第二次重新委托鉴定,超期出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所致。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泌阳县卫生局收到你的鉴定申请后,及时向驻马店市医学会委托申请,驻马店市医学会受理后,以患者需要继续治疗申请中止鉴定为由,中止了该医疗事故的鉴定。驻马店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通知书》的行为,证实其已经正式受理了泌阳县卫生局的委托鉴定申请。因此,泌阳县卫生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你要求泌阳县卫生局因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应当赔偿20万元的诉求理由不充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要求泌阳县卫生局赔偿因逾期出具委托书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