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驻立行监字第30号
邓梅英:
你因与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李连成、王荷花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1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1、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邓梅英与李连成宅基地相邻界址调查情况的说明》是对信访局的回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履行行政行为的相关程序。2、原判认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执行并给予司法建议,但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国土函(2015)5号文件复函表示:现在的土地争议勿需确权。该复函说明原判决错误,使该案矛盾无法解决。请求撤销原判,确认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邓梅英与李连成宅基地相邻界址调查情况的说明》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邓梅英与李连成宅基地相邻界址调查情况的说明》中所涉及的土地,系邓梅英与李连成、王荷花之间存在争议的土地。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向信访部门出具的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地相邻界址作出明确界定的说明虽然是基于信访部门要求,向信访部门出具的,但在事实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原判认定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邓梅英与李连成宅基地相邻界址调查情况的说明》在性质上属具体行政行为并以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该说明并无不当。你的关于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邓梅英与李连成宅基地相邻界址调查情况的说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履行相关程序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