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驻立行监字第24号
魏勤芳:
你因与新蔡县人民政府、梅希娥、邹建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1、按法律规定梅希娥的丈夫潘中华作为城市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耕地,潘中华与邹建民签订的转让合同非法,且签订转让合同时其不知情。原审判决错误地将潘中华非法买卖集体耕地的行为定性为一般的土地转让行为,将潘中华违法占用耕地的事实错定为建设用地清查对象。梅希娥在办证过程中提供的转让协议是假的。2、新蔡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清查处理表和土地清查登记表,在实体与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原审判决明显偏袒梅希娥。3、争议土地虽被开发商占用建房,但因属于非法占地已被政府通知停建,原审判决认定争议土地已通过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与事实不符。4、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驻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系梅希娥之夫潘中华从邹建民处购买所得,新蔡县城区用地和建设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该非法转让行为后,依照新政(2007)28号文规定的精神对争议土地进行了清查处理。经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与梅希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将涉案土地出让给梅希娥。新蔡县人民政府在梅希娥履行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等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后,根据梅希娥的申请,为梅希娥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其颁证行为并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