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郸行初字第3-25--1号 原告: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王老家第六村民组(简称王老家第六村民组)。 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文阁职务:县长。 第三人:王友启,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王老家村。 委托代理人: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老家第六村民组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为王友启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老家第六村民组以“愿意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老家第六村民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王老家第六村民组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王老家第六村民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 静 审判员 赵文学 审判员 张传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