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郸行初字第27号 原告:侯春林,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大冯行政村侯巴庄。 委托代理人: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凤祥职务:局长。 第三人:马高兰,女,59岁,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大冯行政村侯巴庄。 原告侯春林诉请撤销郸城县公安局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郸公(钱)行罚决字(2014)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春林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侯春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侯春林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春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