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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俞连成不服淮阳县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郸行初字第54号 原告:俞连成,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马桥街1号。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阳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郸行初字第54号

原告:俞连成,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马桥街1号。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明超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毛昶辉,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新建街176号。

第三人:俞怀生,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马桥街177号。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俞连成不服淮阳县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淮政土字(2013)20号《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周行辖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连成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明、徐丹丹,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毛昶辉、张华伟,第三人俞俊、俞怀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终结。

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俞俊(系俞致忠之子)。申请人:俞怀生(系俞致厚之子)。被申请人:俞连成(系俞致贤之子)。请求事项:确定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与被申请人之父系同胞三兄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叔伯兄弟,解放后,共同居住在淮阳县北关马桥东街祖辈遗留的老宅基地上,1968年根据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城市居民下放,我们三家都到农村居住并参加社队生产劳动,与当时称呼的生产队社员共同劳动生活。1979年国家落实城市居民回城政策,我们和被申请人三家回到淮阳县北关马桥东街的原居住地,在北关办事处的调解帮助下,将原属自己所有的三间西屋每家给了一间居住,由于各家人口的增多,每家一间房屋居住拥挤,就又搭建了简易房维持居住,1998年政府将该争议地上的建筑物拆迁,除在何庄西安置了一宗可建三间房屋地皮外,又补偿我们2200元现金,此款由俞俊领取。2004年政府征地建设安居苑小区,将补偿给我们三家共有的地皮征用,补偿给我们10700元现金,此款由被申请人俞连成领取,政府两次对我们与被申请人共有的房屋拆迁及土地补偿共12900元现金应有我们三家平均享有,而被申请人不但独自占有10700元现金不分,且又在未征得我们二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该争议地上私自建房,为此引起纠纷。被申请人称: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俞致贤,被申请人俞连成作为俞致贤的儿子,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对该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上情况有俞致贤书写的遗嘱为证。针对该争议地来说,土地属于俞致贤,俞致贤早年便在淮阳县北关马桥街1号建房,并于1991年3月5日在淮阳县住建局办理房产证,至于1995年我们与淮阳县糖烟酒公司关于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争议,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判决,即便是有判决,土地争议的双方是俞致贤和淮阳县糖烟酒公司,与反映人没有任何的关系。经查:该争议土地属俞家祖传老宅,原在俞子修名下,俞子修膝下有三子,分别是长子俞致贤,系俞连成之父;次子俞致厚,系俞怀生之父;三子俞致忠,系俞俊之父。1968年城市居民大下放的时候,俞子修一家被下放到淮阳县白楼乡居住,1978年落实回城政策时回到原籍,但其老宅,也就是现争议地己被淮阳县糖烟酒公司占用,俞家三兄弟在北关办事处、居委会的协调下要回了三间西屋,东西宽11.55米,南北长10.5米,每人使用一间,为便于居住,他们分别在门前空地上搭建了简易房。1995年9月14日俞致贤、俞致忠、俞致厚三兄弟联名向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糖烟酒公司,想要要回被其占用的四间北屋,但随后因进步大街加宽,将这四间北屋的土地占用,此案件在法院不了了之。后来,俞俊因己结婚育子,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在此居住不便于1997年搬离此地,俞怀生与俞俊的情况类似,于2001年搬出。2005年太昊陵周边环境治理时,俞连成在未经俞怀生、俞俊二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该争议地上的简易房进行改造修缮,俞怀生和俞俊二人不同意,由此发生纠纷。三家发生争议后曾向北关办事处寻求调解,经北关办事处调解后,三方认同该争议土地由三家共同所有,但在2009年10月签订由办事处拟稿的调解意见书时,俞连成以家庭困难为由,要求再独自使用此地几年,俞俊和俞怀生不同意,因此调解无果。2010年元月份,俞俊、俞怀生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确定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但因双方一些原因,导致此案件停止两年多,直至2013年10月此案件才再次开始调查审理。俞连成在进行答辩时向我局提交了一份于1991年3月5日办理的编号为400752,登记人为俞致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一份由俞致贤于2000年10月8日出具的遗嘱复印件,该遗嘱内容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编号为400752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己于2000年11月22日被淮阳县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注销。该争议土地位于淮阳县城关镇进步大街路西马桥东街,南邻太昊陵广场、东邻进步大街、北邻北关办事处、西邻俞连成,经实地丈量,东西宽7.7米,南北长10.5米,总面积为80.85平方米。政府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原属俞家祖宅,由俞子修分别传给分别是长子俞致贤,次子俞致厚,三子俞致忠,俞致贤又将该地传予俞连成,俞致厚俞怀生,俞致忠俞俊,每人一间,也就是东西3.85米宽,南北10.5米长。俞连成向我局提交的编号为400752,登记人为俞致贤的房屋所有权证己于2000年11月22日被淮阳县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注销,俞致贤于2000年10月8日出具的遗嘱内容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仅对地上房产做了安排,且俞致贤是俞连成之父,系权利人之一,无权指定该争议地为他人所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双方所争议的位于淮阳县城关镇进步大街路西马桥东街,南邻太昊陵广场、东邻进步大街、北邻北关办事处、西邻俞连成,经实地丈量,东西宽7.7米,南北长10.5米,总面积为80.85平方米的土地,俞俊、俞怀生各3.85米,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俞怀生和俞俊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0日内向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