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国祥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修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宋国祥,男,1952年11月23日生。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毛博,男,1981年11月8日生。 被告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谢旗营村。 法定代表人魏海晓,镇长

(2015)修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宋国祥,男,1952年11月23日生。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毛博,男,1981年11月8日生。

被告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谢旗营村。

法定代表人魏海晓,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燕,女,1971年3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祥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宋国祥以需要追加第三人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祥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