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宋国祥,男,1952年11月23日生。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毛博,男,1981年11月8日生。
被告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谢旗营村。
法定代表人魏海晓,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燕,女,1971年3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祥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谢旗营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宋国祥以需要追加第三人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祥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