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王义东,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国政,男,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博,男,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涛,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涛,男,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管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王义东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撤销2015年3月15日对王义东驾驶证降级的决定,原告王义东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东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