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13号
原告赵小会,男,1934年3月21日生。
法定代理人薛文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小树,男,1976年9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会不服被告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颁发房产证一案中,原告以赡养协议需要先行民事确认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会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梁小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