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5号
原告鲁承杰,女,1983年12月28日生。
法定代表人陈延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
第三人乔芝灵,女,1978年1月11日生。
原告鲁承杰不服被告修武县公安局修公(城)行罚决字(2014)0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2015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告修武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同日向第三人乔芝灵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鲁承杰,被告修武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孟源,第三人乔芝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修武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2日对原告鲁承杰作出修公(城)行罚决字(2014)07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在修武县天运集团院内仓库,赵玉备、薛志霞及其弟媳鲁承杰因债务纠纷和乔芝灵发生争执,后赵玉备、薛志霞、鲁承杰对乔芝灵进行殴打,将乔芝灵打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鲁承杰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原告鲁承杰诉称,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原告与乔芝灵在其门市部对账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乔芝灵先拿办公桌上的东西扔在薛志霞脸上,薛志霞也拿起桌上纸筒扔向乔芝灵,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就被人拉开。原本轻微的民间纠纷,却被被告认定为一起性质严重的治安案件,并对原告违法作出了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修武县公安局处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修公(城)行罚决字(2014)0734 |